杭州有一对情侣同居4年后分了手。男方认为,房子、车位虽然是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女方独自出钱买的,但他有负责打包、送货、买菜做饭、缴纳物业费等付出,应该属于“共同经营”,这些都是“共同财产”,自己也有一半份额,并为此去法院起诉。一起来看看吧。
女子买房男友分手想分一半
小花和小李原是一对小情侣,在杭州一起生活。2016年,小花在杭州买下一套总价200多万的房子,首付50万和房屋按揭贷款都是小花一人出资。2017年两人在老家办了婚礼,但没有登记结婚。之后,小花独自出钱装修了房子还买了车位,所有权都登记在小花一人名下。可在同居的第四年,小花觉得小李不求上进便提出分手。两人因分手费谈崩,小李将小花起诉至法院,不仅要求小花返还彩礼,还要求分割房屋和车位一半的财产份额,折价补偿他103万余元。
小李提出,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他负责了打包送货的体力活,以及买菜做饭、缴纳物业费等,属于共同经营;房屋装修、月贷、家庭日常开支等均依赖生意收入,产生的应归共同所有。
小花则认为,在认识小李之前,她就和朋友合伙做生意。小李在杭州没有稳定工作,所以安排他在店里打包并发工资,共同经营并不存在。
法院审理结果
对同居期间一方获得的财产另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共有所有的权利,小李对“共同所有”负有举证责任。而证据证明,小花经营生意有较为独立的经济基础,店铺使用的也是小花合伙人名下的账号,小花辩称合伙人不是小李具有合理性。
小李则没有证据可证明他与小花共同经营或实际出资经营,或对经营事项具有决策权,因此经营收入不属于同居期间双方“共有所得”的收入。小李不享有该权益。最终,小李的诉求被法院驳回。
什么是同居财产?
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。包括:公民的收入、房屋、储蓄、文物、图书资料、林木、牲畜、家禽、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生产资料、生活资料。
法律分析
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、奖金和生产经营的及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,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。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,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,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。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同有关系,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。如果无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,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。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是为等额享有。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,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按共同共有处理。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,或按份共有的除外。
本案中,小花能够证明其财产都为个人出资购买所有,小李既没有共同经营也没有出资,故无权主张分走一半财产份额。